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怀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

发布时间:2018-07-09  信息来源:公安局

 

怀来县公安局
行政处罚决定书
来公(小)行罚决字〔2018〕0399号
  被处罚人蒋**,男,居民身份证号码:************************日出生,*族,**文化,户籍所在地: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****组,现住址: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****组,工作单位:小南辛堡镇*****工地。
  现查明:2018年06月26日20时许,在怀来县小南辛堡镇商业街壹号院小区门口武**水果摊处,因桑**称赵**的电动车碰到其胳膊一事,双方发生口角。随后蒋**与朋友桑**、李*、耿**四人与赵**发生打架,致赵**受伤。
 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、被侵害人陈述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。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,现决定对蒋**行政拘留十四日,并处罚款壹仟元整。
  执行方式和期限: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口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;由怀来县公安局送怀来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。
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。
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口市公安局或bet365体育网站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  
  
  怀来县公安局
  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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