怀来县公安局
行政处罚决定书
来公(西)行罚决字〔2018〕0391号
被处罚人李**,男,居民身份证号码:**************,****年**月**日出生,*族,**文化,户籍所在地: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长城北路**小区**号楼**单元**室,现住址: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长城北路**小区**号楼**单元**室。
现查明:2018年6月10日15时左右, 李**到怀来县沙城镇三街前妻闫**租住的平房内找闫**索要离婚后出售货车的车款,两人商量未果并发生争吵,后李**对闫**进行殴打,接着两人相互厮打,程**过去劝架,之后李**又对程**进行殴打。
以上事实有李**、闫海娟的陈述和申辩,证人证言,程**的陈述等证据证实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现决定对李**行政拘留七日,并处罚款贰佰元整。
执行方式和期限: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口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;由怀来县公安局送怀来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。
逾期不交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。
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口市公安局或bet365体育网站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怀来县公安局
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