怀来县公安局
行政处罚决定书
来公(小)行罚决字〔2018〕0393号
被处罚人史**,男,居民身份证号码:************,****年**月**日出生,*族,**文化,户籍所在地:河北省怀来县小南辛堡镇**村**街**排**室,现住址:河北省怀来县小南辛堡镇**村**街*排*室,工作单位:无。
现查明:2018年06月26日20时许,在怀来县小南辛堡镇商业街壹号院小区门口武**水果摊处,因桑**称赵**的电动车碰到其胳膊一事,双方发生口角。随后耿**、桑**、李*、蒋**四人与赵**发生打架。史**与刘*、张宇驾车赶到现场,对耿**等四人进行殴打,致耿**、桑**、李*、蒋**受伤。
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、被侵害人陈述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,现决定对史**行政拘留十四日,并处罚款壹仟元整。
执行方式和期限: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口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;由怀来县公安局送怀来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。
逾期不交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。
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口市公安局或bet365体育网站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怀来县公安局
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