怀来县公安局
行政处罚决定书
来公(南)行罚决字〔2018〕0385号
被处罚人孙**,男,居民身份证号码:**************,****年**月**日出生,*族,**文化,户籍所在地:河北省怀来县存瑞镇**村**区**排**室,现住址:河北省怀来县存瑞镇**村**区*排*室。
现查明:2018年7月4日23时左右,在怀来县沙城镇三街高架桥西的铁路家属房附近,因情感问题孙**和刘**、刘**(曾与刘**一起过日子)发生争执,而后孙**用水果刀将刘**、刘**捅伤,刘**用石头(或者砖头)将孙**头部打伤。最终,三人不同程度受伤。
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,被侵害人的陈述、证人证言、伤情照片、伤情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现决定对孙**行政拘留十日,并处罚款伍佰元整。
执行方式和期限: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口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;由怀来县公安局送怀来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。
逾期不交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。
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口市公安局或bet365体育网站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怀来县公安局
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