怀来县公安局
行政处罚决定书
来公(北)行罚决字〔2018〕0331号
被处罚人田*,男,居民身份证号码:**************,****年**月**日出生,**族,**文化,户籍所在地:辽宁省葫芦岛市**区**镇***村**组**号,现住址:辽宁省葫芦岛市**区**镇**村**组**号。
现查明:
2018年06月03日15时20分左右,在110国道北辛堡镇京新高速路口, 田*因李**驾驶半挂货车并线时刮了自己乘坐的重型半挂货车,与李**发生纠纷,后田*推了李**一下。
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、被侵害人的陈述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现决定对田*罚款贰佰元整。
执行方式和期限: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口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。
逾期不交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。
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来县公安局或bet365体育网站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怀来县公安局
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